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附民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二一號
原告丙○○
丁○○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六三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係於刑事訴訟辯論期日前三日始提起,且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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