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更(一)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更(一)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二一號
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被告另涉有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中,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王銘法官蔡名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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