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甲○○因恐嚇取財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王銘法官蔡名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恐│有一︵││台│5│台│││台││││嚇│期年未││中│2│中│上2││中│上2│││取│徒六執│9│地│偵0│高│8│3│高│8│3││財│刑月行││檢│7│分│易8││分│易8││││︶││署│1│院│1││院│1││├──┼───┼────┼──┼─────┼─┼───┼────┼─┼───┼────┤│強│有三︵││台│9│台│││台│││││期年未││中│4│中│上1││中│上1│││盜│徒執││地│偵8│高│4│6│高│4│7│││刑行││檢│8│分│訴3││分│訴3││││︶││署│1│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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