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680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葉庭歡 債務人 張卓鵬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伍佰捌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零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延滯金,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伍佰零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