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乙峰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緝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乙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乙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經查:
㈠受刑人黃乙峰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5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照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之利益。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簽名之民國105年1月6日執行筆錄影本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查附表所示各罪確係在裁判確定前所違犯無誤,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參前說明,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685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5號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1年2月及附表編號5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即有期徒刑9月加計後之總和,即1年11月。本院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附表:受刑人黃乙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3年10月26日│103年12月9日│104年3月11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381、2320、│104年度偵字第1381、2320、│104年度偵字第1381、2320、││││2324、2425、2940號│2324、2425、2940號│2324、2425、2940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易字第685號│104年度易字第685號│104年度易字第685號││├───┼─────────────┼─────────────┼─────────────┤││日期│104年10月19日│104年10月19日│104年10月19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易字第685號│104年度易字第685號│104年度易字第685號││├───┼─────────────┼─────────────┼─────────────┤││日期│104年11月16日│104年11月16日│104年11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緝字第5號│5年度執緝字第5號│5年度執緝字第5號│││②編號1至4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4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4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期徒刑1年2月│期徒刑1年2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竊盜│侵入住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4年3月30日│104年4月7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381、2320、│104年度偵字第1381、2320、│││││2324、2425、2940號│2324、2425、2940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易字第685號│104年度易字第685號│││├───┼─────────────┼─────────────┼─────────────┤││日期│104年10月19日│104年10月19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易字第685號│104年度易字第685號│││├───┼─────────────┼─────────────┼─────────────┤││日期│104年11月16日│104年11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緝字第5號│5年度執緝字第4號││││②編號1至4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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