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原告A男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訴訟代理人 岳珍 律師
謝恩華 律師被告甲○○
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0樓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84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之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依同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應繳納之裁判費部分,則由本院民事庭另行徵收,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洪翠芬法官劉俊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