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小字第585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宣示判決筆錄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苗小字第585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上午10時08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邱光吾書記官葉燕蓉通譯孫名慧進行事件點呼後原告訴訟代理人乙○○到被告甲○○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葉燕蓉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