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8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二四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黃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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