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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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0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吳天富 律師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以選任辯護人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經查被告已因送上訴,於民國98年3月3日隨同卷宗證物一併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改由該院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記錄表可證,茲辯護人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無實益。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姚銘鴻
法官游秀雯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施秀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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