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308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簡字第308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4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萬參仟貳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月以新臺幣壹
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3年3月間向原告申請
信用卡,持用原告所核發之萬世達信用卡(卡號:0000
000000000000號)以簽帳消費,依約被告自應
按期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即13日)前,全數繳清信用卡帳款
,如遲延給付,除應依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遲延利息外,
若應繳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1元以上者,每月收取
1,000元之違約金;另被告於94年5月12日向原告申請立可貸
通信貸款,金額為150,000元,經原告將上開金額核撥予被
告使用,被告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攤還本金及利息,共分
24期攤還,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按年息
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詎
被告迄95年2月尚積欠原告217,568元(含消費款76,676元、
預借現金10,000元、通信貸款116,583元、手續費698元、已
到期之利息11,011元及違約金2,600元)未為清償,迭經催
討,仍拒不還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歸戶基
本資料查詢表、約定條款、立可貸通信貸款契約暨約定條款
、消費繳息總查詢及消費暨繳款明細表各乙份為證。被告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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