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873號
上 訴 人 甲○○
      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
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2,414,9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437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述
上訴之程式,並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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