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字第8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原告即被告乙○○
原告即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附民字第85號(就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
513號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莊珮吟書記官黃勤涵調解委員陳忠勝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被告甲○○調解委員陳忠勝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原告即被告乙○○同意撤回告訴,以息訟事,並不再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二、原告即被告甲○○同意撤回告訴,以息訟事,並不再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三、原告即被告乙○○、甲○○等二人其餘請求均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十庭
書記官黃勤涵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勤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