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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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39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1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及毒品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詐欺及毒品等3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判決2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數罪併罰要件並無不合。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董明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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