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鳳秩聲字第1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異 議 人 黃美玉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鳳山分局於民國106年4月13日所為之處分(高市警鳳分偵字第
0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甲○○於民國106年4月7日0時
5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 亞莉 美容坊)與
案外人即男客 賴柏元 從事性交易,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
條第1款之規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並未從事性交易,且無任何證據可證
明,為此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
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從事性交易者,處
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1項、第80條第
1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異議人於106年4月7日0時55分許,在高雄市○○區○○
○路○○○號(亞莉美容坊)與男客賴柏元從事性交易之事實
,業據證人賴柏元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鳳山分局檢查紀錄表、查獲照片在卷可佐,足以認定。
㈡異議人雖辯稱未與證人賴柏元從事性交易云云,惟證人賴柏
元於警詢時已證稱:伊於106年4月7日0時10分許進入亞
莉美容坊,由異議人帶伊至2樓2號房間並請一位小姐幫伊
按摩,後來伊跟那位小姐說要做半套性服務,該女子說她沒
有做、要到樓下問一下,後來異議人就上來幫伊做半套性服
務,當時異議人先幫伊把內褲退到大腿處,就直接用手幫伊
打手槍(用手套弄生殖器),伊還沒射精警方就直接打開門
進入,「警方進入當時伊的生器還裸露在外」,異議人則趕
快幫伊把內褲拉上來,性交易金額是1,200元、伊還沒付錢
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7頁),其對進入該美容坊
後性交易金額若干、交易過程等節,均證述清楚、詳細、具
體,且所述之上開事實,核與警方之蒐證照片所示「警方進
入店內2樓2號房間,見到男客躺在床上,內褲褪至大腿下
方,生殖器外露,按摩小姐在一旁」之情形相符(見本院卷
第35頁至第37頁),復參以證人賴柏元於警詢時陳明不認識
異議人,亦無仇恨或糾紛,應無設詞誣陷異議人之動機,且
依100年11月4日修正公布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
規定,其如有從事性交易,亦將遭處罰鍰,是其應無自陷罰
鍰處分而故為虛偽陳述之理由,其證詞自堪採信。異議人有
上開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事證明確,異議人前揭所辯,不足
為採。
㈢綜上所述,異議人於前揭時、地有從事性交易之行為,洵堪
認定。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之規定,
處異議人1500元之罰鍰,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以前揭情詞
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