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73號原告 呂國良 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 律師被告 莊淑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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