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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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鳳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年度執聲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鳳梅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聲請書。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受保護管束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74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孫鳳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4日以97年度訴字第10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於97年9月18日前往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執行該案件之保護管束時,業已依觀護人指導閱讀受保護管束人應注意事項、報到須知及報到具結書,而該等注意事項及報到須知中均已載明受保護管束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除遵守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外,不得吸食迷幻藥物或施用毒品等情,亦有卷附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事項暨報到具結書1件可按。
四、次查受刑人自99年11月18日起即未至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報到,又於緩刑期內即99年11月2日18時許,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2299號提起公訴等情,此有卷附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12月10日南檢欽護陵字第77788號函、起訴書各1件可憑,堪認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再為上開施用毒品行為,應屬違反檢察官命令之行為,且經審酌受刑人前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0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其猶不知警惕,再於緩刑期內為前開施用毒品行為,違反情節確屬重大,是聲請人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認受刑人所為,尚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款規定,難認有據,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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