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佳榮28歲民.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合計共貳點壹陸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柯佳榮前因施用毒品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
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963號、99年度毒偵字第12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資查考。
㈡上開案件中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粉末2包,係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原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員警於99年6月22日(聲請書誤載為23日)上午7時許在被告位於臺南市下營區紅厝里(原臺南縣下營鄉紅厝村)紅毛厝38號之住處查獲被告持有乙情,有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上開扣案白色結晶粉末2包經送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化學呈色法初步篩檢,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確認鑑定分析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合計共2.161公克乙節,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9年9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400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張附卷可考,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亦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可供參佐,是前開包裝袋2只自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