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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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60號上訴人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訴字第76
0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關於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參萬零參佰零一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關於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