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緝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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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緝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緝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崔育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民國106年9月20日上午11時30分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