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9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HAMTHEANH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PHAMTHEANH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11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且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PHAMTHEANH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並於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嗣因被告所犯之罪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僅30餘歲,為外籍移工,因不諳我國法律始為本案犯行,其前無違反藥事法之刑案紀錄為由,以111年度偵字第21153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6108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被告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查被告於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經檢驗檢出Ni
cotine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11年1月22日桃衛藥字第1110005939號函檢附屏東縣檢驗中心檢驗報告等資料在卷可查(見偵卷第19頁、第28頁),屬未經許可輸入之藥品,自屬藥事法列管之禁藥。是附表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雋行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電子菸1台2電子菸零件1組3電子菸衝電器1組4電子菸菸油1瓶5充電電池2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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