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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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24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之最近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省略
),並確認其正確姓名,如聲請狀所載有誤,請一併具狀更正。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