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11號

原告 睿益 商行即黃頎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如山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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