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942號抗告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0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下同)105年2月25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4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抗告人迄未補繳,有原法院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證(見原審卷第9至10頁及本院卷第8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