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重附民字第73號原告 許弘益
郭玟亨 林彤恩 劉美苓 劉美玉 劉春美 上六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宗瀚 被告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1人代表人 田書旗
被告 黃淑霞
林瑞良
曹念楚
陳育勝 王芊諭 吳承訓 黃邁慧 曾永旭
陳嬿如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紀凱峰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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