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紀復儀律師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紀復儀律師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