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9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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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9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閔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0,043元,及其中新臺幣294,679元,自民國111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1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元,逾期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逾期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