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5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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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15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15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嘉堂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9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嘉堂放火燒燬自己所有之塑膠廢棄物,致生公共危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關於「廢棄塑膠片」均應更正為「塑膠廢棄物」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嘉堂所為,係犯刑法第175條第2項之放火燒燬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罪。查被告係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其於本案行為時,為80歲以上之人,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前 科素行 (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於111年3月31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之連棟透天建築物加蓋5樓頂樓,將塑膠廢棄物置入鐵桶內以打火機點燃,隨即離開現場,嗣因塑膠廢棄物燃燒後冒出濃煙,致生公共危險,經民眾通報119,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中港分隊旋即前往現場,始將火勢撲滅,而未釀成大禍等節;兼衡被告為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犯後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前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78年度易字第52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視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涉本案犯行,固非可取,惟審酌被告為本案犯行時已年過80,犯後始終能坦認犯行,尚見悔意,堪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合各情,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惟為使被告記取教訓,及斟酌被告具狀表示願捐款繳交國庫之意見,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其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75條第2項、第18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9107號被告張嘉堂男8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嘉堂從事資源回收業,明知其所有之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之三光佛具行(下稱甲屋)為連棟之透天建築物,並可預見在甲屋內點燃易燃物品,極可能引燃其堆放之廢棄物而有燒毀甲屋及延燒鄰近建築物之高度風險,竟因廢棄塑膠片垃圾車不回收拒載,即於民國111年3月31日15時50分前某時許,基於放火燒燬自己所有物之犯意,在甲屋加蓋之5樓頂樓將廢棄塑膠片置入鐵桶內以打火機點燃,隨即離開現場。嗣因廢棄塑膠片燃燒後冒出濃煙,致生公共危險,經民眾於同日15時48分通報119,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中港分隊旋即前往現場灌救,始將火勢撲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㈠張嘉堂警詢暨偵訊中之供述。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現場照片。
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
㈣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11年5月12日中市消調字第1110027922號
函檢送之火災出勤紀錄表、現場照片及A3類火災案件現場概況表。
二、核被告張嘉堂所為,係犯刑法第175條第2項之放火燒燬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罪嫌(被告意旨誤載為刑法第173條第1項)。被告年逾八旬,請斟酌是否依刑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檢察官鐘祖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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