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13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13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皓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15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俊皓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貳包(驗前純質淨重合計二二點八八九一公克),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8至9行「因紅燈違規迴轉,為警攔查,並扣得上 開愷 他命毒品2包及K盤1個,始悉上情。」應補充更正為「因紅燈違規迴轉,為警攔查,經警發現車內散發出濃厚愷他命燃燒味道,遂要求黃俊皓將身上物品提出供員警檢視,而扣得上開愷他命毒品2包及K盤1個,始悉上情。」,證據部分應補充記載「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7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691號鑑驗書」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俊皓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前無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刑罰之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明知第三級毒品戕害個人之身心健康,竟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以每公克新臺幣1800元之價格,向不詳之人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等物而持有之,並衡量其持有前開毒品之時間、數量,兼衡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犯後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扣案之晶體2包,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總純質淨重22.8891公克,見核交字卷第7至9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1535號被告黃俊皓男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0巷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列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俊皓明知愷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無故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1年2月12日間,在屏東縣○○鄉00號快速道路橋下,向真實年籍不詳之男子,以每公克新臺幣1800元之價格購買愷他命毒品2包(毛重36.0公克、純質淨重22.8891公克),取得後無故持有之,嗣於111年2月14日23時3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西屯區朝富路與市政北二路交岔路口時,因紅燈違規迴轉,為警攔查,並扣得上開愷他命毒品2包及K盤1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俊皓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佐,而該扣押物品,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692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證。是被告持有毒品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之罪嫌。至上開扣案第三級毒品2包,係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檢察官黃怡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小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