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62號原告 蔡秝嫻 即 蔡立珊 被告 胡雅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82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淑玉
法官黃琴媛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