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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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士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蔡宗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2年
12月25日新北警淡刑社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蔡宗龍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已使用過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只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蔡宗龍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2年12月15日16時。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淡水捷運站後方公園。
(三)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表各1份附卷可稽。
(三)被移送人使用過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扣案可佐。
三、扣案已使用過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係供違反本法行為
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