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1437號抗告人 劉家梅 相對人客家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玉振 相對人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蔣偉寧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所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係指每一審級訴訟程序開始後尚未終結以前所為之裁定而言(最高法院50年台抗字第225號判例參照)。關於法院命當事人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係屬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並無得抗告之明文,故除對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者外,不得提起抗告,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4項規定甚明。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1月15日命補繳抗告費用之裁定提起抗告,顯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王本源法官邱璿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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