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8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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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856號聲請人友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台灣海山農產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求為裁定准予發還本院95年度存字第2808號提存內之擔保金新台幣肆拾伍萬元,其陳述略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前遵本院裁定,提存聲請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業已確定,供擔保原因已消滅,求為裁定准予發還前開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既已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確定,有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一份為證,則依照前述說明,聲請人即得聲請本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聲請本院裁定。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書記官池東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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