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冠豪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冠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趙冠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冰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01.20│99.01.20│99.05.23│├────────┼──────────┼──────────┼──────────┤│偵查機關及案號│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461號│第461號│第334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837號│99年度訴字第837號│99年度訴字第3390號││實├──────┼──────────┼──────────┼──────────┤│審│判決日期│99.05.28│99.05.28│99.11.3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837號│99年度訴字第837號│99年度訴字第339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6.14│99.06.14│99.12.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備註│7591號(編號1至3定應│7591號(編號1至3定應│第172號(編號1至3定│││執行刑1年6月,100年│執行刑1年6月,100年│應執行刑1年6月,100│││度執更字第936號)│度執更字第936號)│年度執更字第936號)│└────────┴──────────┴──────────┴──────────┘附表:
┌────────┬───────────────┬────────────────┐│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99.04.28│99.05.0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2609號│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2609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29、23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29、231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5.18│100.05.18│├─┼──────┼───────────────┼────────────────┤│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122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12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7.28│100.07.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9779號(│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9779號(編││備註│編號4、5定應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號4、5定應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