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4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秋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2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秋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秋林因犯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662號解釋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附表編號1至2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嘉交簡字第1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附表編號3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嘉簡字第7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有各該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受刑人如附表編號3之犯行時間為民國92年5月27日,其行為後刑法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就多數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之刑比較新舊法,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較有利受刑人。另依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87號判決意旨,合併定刑之易刑標準,應依刑法第2條規定,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適用之,是本件受刑人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諭知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95年7月1日修正生效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95年7月1日修正生效前),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廢止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意婷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偽造文書│││危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減為│││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有期徒刑2月,如易│││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11月06日晚上10│98年11月06日晚上10│92年05月27日至93年│││時許│時50分許│09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9年度調偵│嘉義地檢99年度調偵│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8號│字第48號│字第1406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嘉交簡字第17│99年度嘉交簡字第17│100年度嘉簡字第748││││4號│4號│號││├───┼─────────┼─────────┼─────────┤│事實審│判決│││││││99年03月24日│99年03月24日│100年05月25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嘉交簡字第17│99年度嘉交簡字第17│100年度嘉簡字第748││││4號│4號│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04月12日│99年04月12日│100年06月09日│││日期││││├────┴───┼─────────┼─────────┼─────────┤│備註│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0年度執│││第1195號(已易服社│第1195號(已易服社│字第2232號(待執行│││會勞動執畢)│會勞動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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