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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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46號原告 陳國章 被告 陳嘉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東縣○○鎮○○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於民國100年7月8日經臺東成功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成地字第021840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2,600萬元,債權額比例1/4之抵押權塗銷」,此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又系爭土地所擔保之債權額為650萬元(計算式:26,000,000×1/4=6,500,000),高於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2,827,327元【計算式:(2,201.25+419.8
5+2,713.48)×530=2,827,324,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27,3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楊郁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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