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李昌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澤鈺 即安固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173,000元,應徵第1審調解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