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73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