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44號原告簡 楊阿雲
簡汶仰 簡吟娥 簡吟倩 簡汶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 律師被告 李茂禎 律師即 林添福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