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25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張庭維 律師複代理人 陳韋碩 律師被告 陳王添 訴訟代理人 黃世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