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19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欒忠業受刑人逄亦麟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欒忠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欒忠業因受刑人逄亦麟所犯傷害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665號),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具保人於民國111年8月22日繳交同額保證金後,受刑人業獲釋放,有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書通知聯影本1紙在卷可考。茲於該案判決確定後,受刑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應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到案接受執行(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8197號),並向具保人之戶籍地即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號寄發通知,然受刑人經合法通知並未遵期到案,再經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新北地檢署112年8月29日新北檢貞(庚112執8197號)字通知函影本、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各1份及送達證書影本、戶役政查詢結果各2紙在卷可稽,堪認屬實。且受刑人、具保人於本院裁定時,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中,亦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昱淇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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