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85號原告華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居富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 律師複代理人 王皓 律師被告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啓瑞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 律師
陳湘儒 林子靖 複代理人 李毓倫 律師
郭逸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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