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5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張,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9年6月12日臺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毓嫻┌─────────────────────────────────────────┐│附表:(99年度除字第9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0│未記載│1│1000││├──┼───────────┼────────┼────┼───┼────┼───┤│002│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未記載│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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