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7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谷燁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599號、第1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林谷燁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谷燁、 駱怡君 (更名 駱語蓁 )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林谷燁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被告林谷燁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陳怡安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書記官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