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26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段雯瑞 即昶晟企業社、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昶晟企業社最新之營利事業登記公示基本資料,因該營利事業負責人業已變更,請一併補正債務人名稱。
二、債務人段雯瑞、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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