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8號原告 沈月珠 被告 張煙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1年3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查詢單、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