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建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簡上字第6號上訴人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維銘 訴訟代理人 王雅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昇昌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17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追加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理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54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收,依前條第3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如未繳納裁判費,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經原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上訴人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0萬3000元,及其中38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2萬3000元自上訴理由補充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則上訴人除就原審敗訴部分即38萬元上訴外,並追加請求2萬3000元,依上說明,應徵追加部分之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王唯怡法官張兆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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