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17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7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銘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昇昌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枝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昌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
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壹仟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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