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330號原告 李春燕 被告 莊碧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343號詐欺案件,而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莊碧珠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34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原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照首揭規定,自須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謝枚霏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