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家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102年度司家聲字第26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 代理人 謝幸伶 律師代理人 黃孟潔 相對人即原審被告 莊弼仲
莊舒仲 上列聲請人之受扶助人 莊陳淑雯 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莊弼仲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莊舒仲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