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原告伯捷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月 被告 陳建銘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1年度易字第5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楊皓潔法官尤開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紋泙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